“蒙源古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蒙源古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811032号“蒙源古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13009号“蒙源”商标(以下称引···

“蒙源古流”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11032号“蒙源古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13009号“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蒙源”,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