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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格兰云天•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格兰云天•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0190号“格兰云天•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

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格兰云天•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0190号“格兰云天•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747889号“格兰云天及图”商标、第14755189号“格兰云天”商标、第15330893号“格兰天阅GELANTIANYU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的商标网信息截图;

  2、申请商标在酒店各处的使用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格兰云天•阅”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格兰云天”、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格兰天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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