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41557541号“鑫汤浅”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41557541号“鑫汤浅”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3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及其“汤浅YUASA”品牌在蓄电···

第41557541号“鑫汤浅”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3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及其“汤浅YUASA”品牌在蓄电池、电池等产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7097868A号“汤浅 YUASA”商标、第8065306号“汤浅 YUAS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有多件商标是对原异议人“汤浅YUASA”商标的抄袭。申请人从事生产和销售蓄电池业务,其理应知晓原异议人及其“汤浅YUASA”品牌,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和巧合。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广州市鑫汤浅电源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

  2、原异议人年度报告及简要译文;

  3、“汤浅 YUASA”商标宣传证据;

  4、“汤浅 YUASA”产品销售证据;

  5、原异议人子公司及“汤浅 YUASA”商标所获荣誉;

  6、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鑫汤浅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灭火设备;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出租车计价器;电动调节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导航仪器;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097868A号和第8065306号“汤浅YUA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汤浅”,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导航仪器;出租车计价器;电动调节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57541号“鑫汤浅及图”商标在“导航仪器;出租车计价器;电动调节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电子防盗装置;电池充电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江西广卓电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灭火设备等商品上。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灭火设备;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2022年2月9日,经我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西省天恒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注册在第9类测量装置、电池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复审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出租车计价器;电动调节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导航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外,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出租车计价器;电动调节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导航仪器”商品上不予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41557541号“鑫汤浅”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42922748号“湖羊双鱼”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下一篇:第1812021号“杰凡尼 JEVON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