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宜弘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MIX SELECT M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6
北京君宜弘远服装服饰有限公司“MIX SELECT M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91417号“MIX SELECT 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21185号“MAC SELECT”商标、第5507193号“M&S”商标、第4852696号“MS”商标、国际注册第866596号“M&S YOUR”商标、第8969683号“MS及图”商标、第13651965号“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营业执照、公司简介、作品登记证书、商标设计理念、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IX SELECT MS”,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