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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第244091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6
泓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第244091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09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获···

泓昌资源(香港)有限公司第2440913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9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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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获得极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26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6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经营范围等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钢管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装置、金属门拉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无其它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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