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王小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2申请人因第24899614号“菌王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45103号“菌王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因第24899614号“菌王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45103号“菌王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宣传证据、网页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结构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