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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第23077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第23077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07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基金会致力于欠发达地···

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第2307766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7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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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基金会致力于欠发达地区农村教育及社区发展,以多元形式支持和帮助乡村老师、儿童及弱势人群自我提升,为他们提供自我改变的机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阳光童趣园项目的标识,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819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13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01502号“卡神系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37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81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581438号“树尚儿童SHU SHANG CHILD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07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55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阳光童趣园-农村幼儿教育项目合作协议、阳光童趣园村级幼儿园活动中心项目捐赠协议、阳光童趣园玩教具购销合同、西部阳光童趣园空间设计合约等;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3、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4、申请人简介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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