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LEROYALGROUPS.p.A.“TA+TO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SELLEROYALGROUPS.p.A.“TA+TO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872号“TA+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4467240号“TAT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TA”及“TOO”经符号连接,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