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渃安娜 roan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1“渃安娜 roan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18000号“渃安娜 ro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渃安娜 roan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18000号“渃安娜 ro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185833号“萝克珊娜 ROX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8187号“Row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渃安娜 roana”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