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福”商标注册异议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2“金日福”商标注册异议案例
案情简介:长沙海达酒类食品批发公司于199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使用于第33类酒等饮料商品上的“金日福”酒商标,商标局初审后于749期《商标公告》公告。
四川省金日集团公司据《商标公告》荻悉上述注册信息后,认为“金日福”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金日”、“金日喜”商标构成近似,并且“金日福”还是自己已使用的商标,因此委托代理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长沙海达酒类?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答辩的理由是:申请注册“金日福”商标是为了保护正商标“金六福”,亦即将“金日福”商标作为“金六福”商标的防御商标。并称被异议的“金日福”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四川省金日集团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文字(即“金日”、“金日喜”、“金日王”)完全不同不存在近似的问题。
此异议案在历经两年后,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金日福”与异议人注册在先多了含有“金日”文字的商标,双方的商标文字虽不是完全相同,但构词方式相同,且都以“金日”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商标文字的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金日福”是异议人“金日”系列商标之一,导致混淆误购。因而,异议人申请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金日福”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析 判别文字商标近似,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了司法解释,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九条二款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第十条之(二)规定: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眩要部分的对比……。按此司法解释对照上述异议案例,异议人的申请理由和商标局的裁定,是相符合的。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