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76174号“ReVive RESEARCH RENEWAL RESULTS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7776174号“ReVive RESEARCH RENEWAL RESULTS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76174号“ReVive RESEARCH RENEWAL RESULT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1620号商标、第47647507号商标、第548478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6452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27152号商标、第6618056号商标、第17411534号商标、第6830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删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删除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19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申请人的代理人声明放弃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专用权,其代理人已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商品不相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ReViv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Reviv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57776174号“ReVive RESEARCH RENEWAL RESULTS ”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