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3816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5423816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 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5423816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189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向申请人转递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无法确认复审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在指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限内实际使用,申请人要求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世界房地产行业的全球领先者,主要经营开发住宅并管理一系列购物中心和商业地产,被申请人的“FRASERS”及相关品牌在中国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复审商标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在协商解决双方商标权利冲突事宜,恳请暂缓审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楼盘画册设计稿、三维动画和外景照片、楼盘楼书、楼盘设计稿、户外大牌、销售中心照片;
2.奠基仪式照片、活动照片、广告照片、微信和今日头条广告;
3.展会照片、楼宇设计稿、转让合同封面、交房通知书;
4.大合仓项目信息、时间概览、宣传报道;
5.酒店日历、公寓宣传照片、酒店宣传夹片、培训照片、宣传页、官网介绍和宣传、奖项及报道;
6.邀请函、中标通知书、承诺书、交房流转单、房屋交接文件、房屋验收单;
7.招商手册、催款通知单、广告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有大量重大瑕疵,被申请人的证据存在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全部证据均没有复审商标,部分证据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所称的分支机构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无法证明该分支机构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检索结果、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星狮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等服务上,于2015年11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2021年1月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6类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4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开发和经营四川省成都市大合仓写字楼项目,并在吉屋网、搜狐网对大合仓写字楼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证据中的写字楼图片、楼盘画册、活动照片、广告照片、交房通知书等证据均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的房屋交接文件、房屋验收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星隆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白塘景苑住宅房屋,上述证据均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的广告宣传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将其经营的白塘壹号住宅楼项目在指定期间于苏州日报、新华日报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证据均显示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5中的官网介绍、奖项及报道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房地产投资、不动产经纪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房地产投资、不动产经纪及与之类似的租金收款;金融投资组合管理;房地产投资组合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资本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管理;金融估价和分析;金融评估;金融服务;信用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财政估算;金融分析;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期货经纪;有关税及进口税的金融服务;有关税及进口税的金融管理;税审服务;金融咨询;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住房代理;不动产评估;套房(公寓)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营业场所(不动产)出租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信托管理;受托管理;公司信托;商业信托;商业信托管理;担保;代管产业;设立信托服务;金融担保服务;有关金融服务的保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房地产投资、不动产经纪;租金收款;金融投资组合管理;房地产投资组合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资本投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管理;金融估价和分析;金融评估;金融服务;信用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财政估算;金融分析;证券和公债经纪;证券交易行情;期货经纪;有关税及进口税的金融服务;有关税及进口税的金融管理;税审服务;金融咨询;金融信息;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住房代理;不动产评估;套房(公寓)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营业场所(不动产)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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