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0272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30272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7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481、16189924号图形商标在构图···
第630272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7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481、16189924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存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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