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283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4283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3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54389、11066301号图形商标,第59758033号“Dame jidlo及图”商标,第52805380号“J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平台即服务(PaaS)、技术研究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SaaS)、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和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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