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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97510号“瑞恩的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1797510号“瑞恩的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7510号“瑞恩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2845号“···

第61797510号“瑞恩的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97510号“瑞恩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2845号“瑞恩”商标、第7924064号“瑞恩”商标、第9183127号“瑞恩 RAIN”商标、第38640621号“瑞恩”商标、第50767454号“瑞恩”商标、第60730778号“瑞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请求对申请商标至少在0907、0908、0913(六)群组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的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用壳;DVD盒;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耳机;音频扬声器外壳;麦克风;扬声器音箱;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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