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第5901647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第59016472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6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4369号“AUTHOR及图”商标、第25751826号图形商标、第29729180号图形商标、第16818484号“A家 A JIA及图”商标、第19180361号“金池广信及图”商标、第20601514号“致泰农业 ZHI TAI AGRICULTURE及图”商标、第20517976号图形商标、第15352248号“XINSHANGJIA及图”商标、第34563205号“花屋青山及图”商标、第20400519号“PINGDUN及图”商标、第34533331号“帝洛尔 TYROL及图”商标、第29741352号“职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六、十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六、十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十一、十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一至三、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图形构成要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01647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5901647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商业管理辅助(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