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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锦 Di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帝锦 Di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96204号【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次宝石; 宝石; 贵重金属艺术品; 银制工艺品; 手表; 贵重金属盒; 珠宝首饰; 人造珠宝; 玉雕首饰; 】“帝锦 D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

“帝锦 Di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96204号【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次宝石; 宝石; 贵重金属艺术品; 银制工艺品; 手表; 贵重金属盒; 珠宝首饰; 人造珠宝; 玉雕首饰; 】“帝锦 D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01535号【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 首饰盒; 链(首饰); 珠宝首饰; 装饰品(首饰); 贵重金属艺术品; 银制工艺品; 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 钟; 表; 】“楚宁瑜伽 CHUNING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经营范围不同,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实际经营金银珠宝范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经销合同、销售发票、电子商务联销合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帝锦 Dijin及图”与引证商标“楚宁瑜伽 CHUNING YOGA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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