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谷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溪谷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90386号【公共卫生浴; 美容服务; 桑拿浴服务; 卫生设备出租; 饮食营养指导; 动物清洁; 园林景观设计; 按摩; 配镜服务; 医疗按摩; 】“溪谷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232247号【日光浴服务; 按摩; 美容院; 矿泉疗养; 饮食营养指导; 园艺; 医院; 动物饲养; 休养所; 芳香疗法;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2246号【日光浴服务; 按摩; 美容院; 矿泉疗养; 饮食营养指导; 园艺; 医院; 动物饲养; 休养所; 芳香疗法; 】“碧水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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