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美容医院COMEI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康美美容医院COMEI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6571号【 美容服务; 整形外科; 健康咨询; 医院; 化妆师服务; 饮食营养指导; 头发移植; 按摩; 美容师服务; 卫生设备出租; 】“康美美容医院C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645522号“康美 6+1”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370822号【理疗; 疗养院; 按摩; 宠物饲养; 健康咨询; 保健; 美容院; 卫生设备出租; 心理专家; 园艺;】“康美社区生活馆”商标、第13389048号“东方康美”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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