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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BAR”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FITBAR”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5217628号【皮缇桑哈土着威望组织】“FIT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43984号【糖; 巧克力···

“FITBAR”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217628号【皮缇桑哈土着威望组织】“FIT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43984号【糖; 巧克力饮料; 茶; 蜂蜜; 糕点;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粗麦蒸糕; 谷类制品; 面条; 豆粉; 查看详细信息】“FITBAR”商标。第16589267号【甜食(糖果); 巧克力; 杏仁糖; 花生糖果; 糖果; 糖松子; 糖核桃; 果仁糖; 】“Fit-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两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注册了相同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上检索两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申请人相同商标在全球的注册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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