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8340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具体流程和材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第23183409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具体流程和材料
申请人因第23183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62804号【衬衫; 针织衫; 裙子; 上衣; 服装; 婴儿裤; 游泳衣; 雨衣; 舞衣; 凉鞋; 帽子; 短袜; 手套(服装); 领带; 围巾; 游泳帽; 服装带(衣服); 鞋; 耳套; 跑鞋;】“PAW IN PAW BEE BEE BEAR S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529571号【针织服装; 童装; 婴儿裤; 纺织尿布; 婴儿全套衣; 帽; 袜套; 披肩; 背带; 】“雅联YA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146665号【服装; 婴儿服装;】“迪迪熊DD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图形所示事物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上衣、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披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