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基准医疗”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基准医疗”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驳回复审案例申请/注册号 24965371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国际分类 42申请人名称(中文) 基础医学公司申请人名称(英文) Foundation Medicine, Inc.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马萨诸···

“基准医疗”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注册号 24965371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国际分类 4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基础医学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Foundation Medicine, Inc.

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第二大街150号,邮政编码:02141

申请人地址(英文) 150 Second Stree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02141, United States

申请人因第24965371号“基准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55757号“基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科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制药学研究;药物评估;实施新药领域的早期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存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基准医疗”申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

1、网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功能很智能的,只要输入要复审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就会自动弹出商标信息,但是复审的的类别需要手动勾选。

2、在网上申请驳回复审不需要再上传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但是如果申请人发生了变更,那么就需要勾选“是否变更名义”一项,并且上传名义变更证明。

3、当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就会收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就要缴纳费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那么将视为未申请驳回复审。


上一篇:“狂牛”与“古狂汼”两个名称相似吗?
下一篇:辽宁天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乐税智库”商标注册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