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全球公司“The Red S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红海全球公司“The Red S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2856号“The Red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343号“红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94691号“红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货物递送、礼品包装、行李寄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货物递送、礼品包装、行李寄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货物递送、礼品包装、行李寄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