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80036号“滇福DIAN F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第59080036号“滇福DIAN FU”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80036号“滇福DIAN 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4313号“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87856号“滇福记DIANF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18836号“滇福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滇福”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牛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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