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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小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草云端课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桂林小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草云端课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2809号“小草云端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

桂林小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草云端课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2809号“小草云端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566号“小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47942号“小草数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发票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草云端课堂”,其中“云端课堂”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识别作用,故主要识别部分为“小草”,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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