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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目星锂电”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8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目星锂电”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7041号“海目星锂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目星锂电”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7041号“海目星锂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海目星锂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锂电”,指定使用在第7类工业打标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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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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