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东君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侠骨琴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常德东君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侠骨琴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4957号“侠骨琴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常德东君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侠骨琴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4957号“侠骨琴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5795号商标、第46914955号商标、第11324244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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