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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2109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第2382109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案例申请人因第23821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35530号【】“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

第23821092图形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210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35530号【】“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4716号【工业用蜡;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87494号【工业用油脂; 电; 汽车燃料; 润滑剂; 工业用油; 燃料; 矿物燃料; 工业用蜡; 照明用蜡; 除尘制剂;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电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煤焦油、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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