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皇巢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HC皇巢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8遵义市皇巢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HC皇巢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75665号HC皇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22161号“皇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99241号“皇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82727号“凰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14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花岗石;大理石;人造石;屋面瓦;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嵌板;胶合板;石膏板;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大理石;防水粉(涂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识别主体均为“皇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识别主体在读音方面相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描绘对象等方面相似,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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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75665号HC皇巢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4775665,申请日期:2017-06-14,国际分类:第19类-建筑材料,商标申请人:遵义市皇巢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