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尔有限公司“NETBAR”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戴尔有限公司“NETBAR”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29132号“NET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45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介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NETBAR”与引证商标“NetBan”字母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29132号“NETBAR”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2913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影放映(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