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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富培美水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富培美水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03034号“富培美水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

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富培美水精灵”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03034号“富培美水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和一定影响,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521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地板蜡;香精油;香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地板蜡;香精油;香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地板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擦净剂;化妆品;洗衣粉;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玻璃擦净剂;化妆品;洗衣粉;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203034号“富培美水精灵”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203034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8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太仓纽益购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衣粉(0301)、清洁制剂(0302)、玻璃擦净剂(0302)、家具和地板用抛光剂(0303)、地板蜡(0303)、皮革保护剂(上光)(0303)、工业用香料(0305)、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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