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碳”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0957号“同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名称,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10957号“同碳”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2010957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技术项目研究(4209)、工程学(4209)、机械研究(4209)、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城市规划(4209)、节能领域的咨询(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