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拜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上海拜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83717号“福美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39025号“福美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体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福美时”与引证商标“福美适”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83717号“福美时”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837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拜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用扁胶囊(0501)、医用营养品(0502)、药用果胶(0501)、人用药(0501)、补药(0501)、医用胶原蛋白(0501)、胶丸(0501)、片剂(0501)、营养补充剂(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