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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8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8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5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8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5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一定的市场声誉和稳定秩序。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03104号“毅朗Y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7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图、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荣誉证书;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项目宣传资料;3.申请人企业文化宣传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584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58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馆(4301)、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4301)、餐厅(4301)、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养老院(4303)、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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