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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2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2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5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和宣传已···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24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5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和宣传已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声誉,并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64224号“昭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荣誉证书;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项目宣传资料;3.申请人企业文化宣传资料;4.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官网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花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524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52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隔热容器(2111)、化妆用具(2110)、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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