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童颜记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童颜记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安徽童颜记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童颜记忆”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4151号“童颜记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8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454151号“童颜记忆”商标:
申请/注册号:6345415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童颜记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策划(3501)、广告材料起草(3501)、广告设计(3501)、货物展出(3501)、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广告宣传本的出版(3501)、广告片制作(3501)、点击付费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