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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广州三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7388号“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广州三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37388号“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68069号“三木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2203号“三木SUN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1137号“三木;SUN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处于审查程序中,第1584434号“三木SUN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Sanmu”的系列商标,完全处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化妆品、香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之一“三木医生”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标识“三木”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化妆品、香水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37388号“DR.SANMU 三木医生”商标::

申请/注册号:6103738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三木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芳香剂(0310)、美容面膜(0306)、洁肤乳液(0301)、指甲油(0306)、香水(0306)、清洁制剂(0302)、香精油(0305)、化妆品(0306)、口红(0306)、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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