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73605号“买卖 更懂你的游戏交易平台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第37573605号“买卖 更懂你的游戏交易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9673号《关于第37573605号“买卖 更懂你的游戏交易平台 gmmsj.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170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99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4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第37573605号“买卖 更懂你的游戏交易平台 gmmsj.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除“动画片”外的其他核定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0562号“供销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鉴于申请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撤销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在动画片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573605号“买卖 更懂你的游戏交易平台 gmmsj.c#o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7573605 商标申请日期:2019-04-1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23-01-20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数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0901)、USB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