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润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润威”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7618号《关于第50203239号“润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54560号“润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石油(原油或精炼油)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局复审查明的事实及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石油(原油或精炼油)以外的工业用油等其余商品与第27859655号“润特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98036号“润特威 PT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石油(原油或精炼油)以外的工业用油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燃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润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润特威”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0203239号“润威”商标:
申请/注册号:50203239 商标申请日期:2020-09-30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齿轮油(0401)、重油(0401)、轻油(0401)、工业用油(0401)、石油(原油或精炼油)(0401)、工业用油脂(0401)、润滑油(0401)、润滑脂(0401)、润滑剂(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