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第63516102号“葆蝶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第63516102号“葆蝶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6102号“葆蝶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83018号“葆蝶家”商标、第58905631号“葆蝶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恳请待其裁定作出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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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