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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沃迪服装有限公司第59376735号“拾朵棉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北京金沃迪服装有限公司第59376735号“拾朵棉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6735号“拾朵棉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北京金沃迪服装有限公司第59376735号“拾朵棉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6735号“拾朵棉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2831号“十朵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审查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拾朵棉场”与引证商标文字“十朵棉”在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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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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