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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9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7226号“PM及图”商标、第31918634号“TS Double Hor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香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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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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