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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诚立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0995191号“青柠”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北京正诚立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0995191号“青柠”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995191号“青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

北京正诚立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0995191号“青柠”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995191号“青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1093号“青柠充”商标、第19325284号“青柠易购”商标、第39706609号“青宁”商标、第39037268号“柠青分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准予初步审定,现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公告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电子公告牌、霓虹灯广告牌、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汉字构成、字形、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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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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