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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9496688号“王者音符”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9496688号“王者音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496688号“王者音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第59496688号“王者音符”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496688号“王者音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81883号“王子音符 WANGZIYI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已注销,且被提起撤三申请。在先案例已裁定类似情形的商标不近似。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王者音符”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王子音符”仅一字之差,上述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案例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情形不能当然影响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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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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