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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香”商标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
“十三香”商标香落谁家揭晓范红萍十三香调味品已经逐渐成为众多家庭厨艺佐料的首选,但“十三香”究竟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十三香”商标香落谁家揭晓范红萍 

十三香调味品已经逐渐成为众多家庭厨艺佐料的首选,但“十三香”究竟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作出判决,依法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1999年9月,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公告期内若无异议,“十三香”将被注册为专有商标,未经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作为众多生产十三香的厂家之一,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

商标局于2002年11月驳回其异议申请。2002年12月,永兴调味品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其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占有较高的知名度,“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原告永兴调味品厂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晚于第三人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原告所提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十三香”为调味品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据此,法院作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这就意味着,今后除王守义集团之外其他调味品厂不能再用“十三香”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要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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