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美美饮料有限公司与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天津津美美饮料有限公司与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醒目”商标异议裁定书(2001)商标异字第1165号: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07期商商标公告第1352670号“醒目”商标(见附图1)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醒目”商标源自英文“SMART”(含义为刺激的),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在我国注册商标中极为少见,被异议人有抄袭之嫌。异议人的“醒目”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1999年,“醒目”饮料在国内品牌的碳酸饮料中位居第二。同年,“醒目”商标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醒目”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但因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使用商品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产品。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醒目”属于常用的简单汉语词组,并非异议人独创。在异议人申请注册“醒目”商标之前,就已有香港香港嘉顿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陈埭苏厝富兴时装针织厂在马铃薯片、服装上注册了“醒目”商标,异议人无权指责他人申请注册“醒目”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构成对异议<盛蓝知识产权AH01.CN>人商标的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两者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醒目”为常用中文词组,并非异议人独创,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抄袭缺乏证据。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1065125号商标为“醒目”(见附图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异议人无权排斥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将“醒目”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被异议人商标“醒目”在第3类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在先,依法应当获得初步审定。异议人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352670号“醒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二00一年七月五日(局印)
附图1:第1352670号“醒目”商标:
申请/注册号:1352670 商标申请日期:1998-10-0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1999-10-14 注册公告日期:2000-01-14 专用权期限:2000-01-15至2010-01-14
申请人: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皮革保护剂(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