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公司对“华发”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深圳某某公司对“华发”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于1993年11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人、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华发”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华发”商标,并在第484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深圳某公司对该“华发”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
[IMG]uploadImages/200411811482666068.jpg[/IMG]
异议人理由:
本公司于1981年12月成立,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合资企业之一,连续多年进入全国500家最大规模工业企业,全国100家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其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范围扩展到各个行业,其中包括房地产业务,产品销往美国、英国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国内80%的省份,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信誉。被异议人的商标正是意图利用本公司的商誉,这样势必在消费者中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是珠海乃至全国最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是珠海房地产的龙头企业,在全国乃至东南亚地区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华发”并不是异议人的专用名词,异议人也从未就“华发”作为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异议人使用的商标“快乐”与“华发”商标完全不同,根本不存在损害对方利益之说。
异议裁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注册“快乐”商标,被异议人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华发”商标,从生产经营、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两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属类似。“快乐”和“华发”商标不属近似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人都是依法成立经营多年的企业,两个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冲突,并且在电子等产品上早已存在其它申请人注册“华发”商标,在消费者中没有产生误认、误购。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747209号“华发”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商号与商标的关系问题。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商号虽然都是“华发”,但是两个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并不冲突,异议人所指定的商品是电视机,所使用的商标“快乐”于1984年7月13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从企业名称看,异议人主要是经营电子产品的企业。而被异议人于1993年11月18日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华发”商标,所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与异议人所经营的电视机商品并没有联系,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电视机而联想到房地产。所以,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的“快乐”商标和被异议人的“华发”商标也不属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于1995年4月17日在第36类经纪、担保人、信托等服务上也申请了“华发”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被异议人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项目上在先申请理应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