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碧”商标异议“雪碧斯”商标纠纷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雪碧”商标异议“雪碧斯”商标纠纷案例
本案基本情况: 内蒙古某厂于1993年4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粉丝、粉条、豆粉等商品上注肠“雪碧斯”商标(见固1)。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雪碧斯”商标,并在第451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代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该“雪碧斯” 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异议人理由: 被异议人指定使用于豆粉、粉丝等商品上的“雪碧斯”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在先使用于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雪碧”商标(见图2)近似,应当不予注册。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雪碧斯”商标与“雪碧”商标不相近似,应予注册。
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雪碧斯”商标与异议人的“雪碧”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虽然不是类似商品,但由于异议人对“雪碧”商标广泛地宣传和大量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已有很高的知名度。两商标同时在市场上出现,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第705229号“雪碧斯”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图1 被异议商标;图2 异议人已注册商标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对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案关键是异议人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雪碧”商标为一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雪碧”与异议人之间已有密切联系。“雪碧斯”与“雪碧”只有“斯”一字之差,“斯”在被异议商标里发音较弱。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粉、粉丝等商品上;属非类似商品,但由于异议人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势必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对商品的产源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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