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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20121号“品牌多”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62620121号“品牌多”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0121号“品牌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品牌多”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

第62620121号“品牌多”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0121号“品牌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品牌多”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牌多”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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