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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1
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344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344号决定,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未经过申请人的质证,其证据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并不清楚,申请人要求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2.销售提货单及图片(复印件);

  3.商品包装标识(原件)。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4年7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均为自证证据,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确已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矿泉水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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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783711号“纯田”商标

申请/注册号:5783711 商标申请日期:2006-12-14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09-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09-10-21 专用权期限:2009-10-21至2019-10-20

申请人:罗显佳******************

商品/服务项目:矿泉水(3202)、可乐(3202)、奶茶(非奶为主)(3202)、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3203)、汽水(3202)、无酒精饮料(3202)、果汁饮料(3202)、豆奶(3202)、啤酒(3201)、固体饮料(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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